close

本來因為有人反映,所以暫時拿掉這篇文章一段時間..

感謝神奇傑克努力查證,

我發現每個人的解讀都還是有所不同,

不過不管怎樣,主要是希望提供給大家一個新的思考方向,

因為我們的媒體都太聳動了,不是腥羶辣就無法報導似的...

PS.當中感謝網友們的指教,連同原文都一併附上,請各位看官自行判斷...

------------------------------------------------

開門見山的講..
看我文章的人...我想..除了MS之外
還有其他非
攝理的人..應該都有個大疑問
啊~
鄭明析不是被中國逮捕了嗎??
有那麼多負面新聞...我怎麼信的下去??

而且他已經要被引渡回南韓了咧
我猜彼得.馬利亞.約翰......甚至保羅等....
過去也常被問為何要跟隨耶穌吧?
跟妓女廝混..女弟子還用夫妻之禮幫祂淋洗
還有聖經一直沒寫名字的最愛門徒..
以及至今還在傳的耶穌已結婚生子的八卦
並且上了羅馬最羞恥的十字架(極惡罪犯才有的刑罰)
初代門徒們到底怎麼承受並追隨這樣種種傳言的救世主
真的不知他們付出多大的條件來信仰

好哩...從歷史故事拉回來

聊聊引渡的意義好了
講到引渡...一般人都會直接聯想到這個人有犯罪  必須帶回去服刑
反正這些國際事件跟自己生活無關..
新聞看過去就算了...也懶得深究這人後來怎樣了

但是引渡法並不是這樣簡單的

到底老師被中國引渡回南韓..代表什麼意義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十一條 請求國請求引渡應當出具請求書,請求書應當載明:
  (一)請求機關的名稱;
  (二)被請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身份證件的種類及號碼、職業、外表特徵、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別其身份和查找該人的情況;
  (三)犯罪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行為、結果等;
  (四)對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訴時效方面的法律規定。


南韓有個EXXXXX的反攝理團體  專門對攝理提告
( 按法院程序,任一某人按鈴申告鄭氏,無論鄭氏身在何地,均需於期限內到案說明,若無到案說明亦無指定代理人陳述,法院即將被告列為通緝犯,任一某人得於多地法院連續並多次提出申告,並法院不得拒絕之 )

有這團體在  第十一條想必是符合的
一般人對於引渡法的認識...也大多僅此為止

但是...

第九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引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轄權,並且對被請求引渡人正在進行刑事訴訟或者準備提起刑事訴訟的;
  (二)由于被請求引渡人的年齡、健康等原因,根據人道主義原則不宜引渡的。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對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請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應當由我國司法機關追訴,但尚未提起刑事訴訟的,應當自收到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準備提起刑事訴訟的意見分別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

第9條 說到一件事...如果此人在大陸當地有犯罪事實必須起訴
(21條說到  即使抓到人了才調查..一樣是中國先起訴再說)
中國可以拒絕引渡...但是目前中國人民最高法院已經同意這項引渡
表示有兩件事實
1.老師身體很健康 XD
2.老師在中國當地的行為是判決無罪的

咦~~不是有媒體宣稱老師在中國蓋豪宅性侵數十人嗎??
而且在中國非官方傳教 可是有可能視為叛亂的
或許奧運在即..判這個很傷人權形象吧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決定準予引渡時,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正在對被請求引渡人由于其他犯罪進行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的,可以同時決定暫緩引渡。

第四十三條 如果暫緩引渡可能給請求國的刑事訴訟造成嚴重障礙,在不妨礙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並且請求國保證在完成有關訴訟程序後立即無條件送回被請求引渡人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請求國的請求,臨時引渡該人。

基本上引渡法..都很類似
去年有個新聞 巴拿馬強人諾瑞加 服完美國刑期 從美國出獄
之後是引渡去法國..準備接受法國的審判
因為諾瑞加是美國人逮捕的...美國審完了..有判刑的話..必須服完刑
才能引渡到其他要求引渡諾瑞加的國家.

如果諾瑞加 當初美國判他無罪  自然就送去其他國囉

至於42條跟43條...
目前國務院還沒批准老師引渡
而是遼寧省最高法院..與中國人民最高法院的判決引渡
司法機關既然已經同意..非國務院先同意
就更確認老師在中國當地是無罪的囉...而非臨時引渡的可能


有網友指出 灰色這一段的推論有錯
外交部接收引渡申請>司法機關審理判決>國務院批准或否決
這本來就是引渡法的標準程序...

推論不當造成誤解..在此致歉
不過哩...並不影響鄭明析在中國當地無罪的推論
鄭氏若在中國當地有罪起訴 且罪重至一年以上..
甚至有刑期要服...按9條的話 可以拒絕引渡..或是 42條說的暫緩引渡
把在中國當地的訴訟程序完成了再說...

但9條與42條 只是說可以如此判決..而非應該如此判決
這就要看43條的臨時引渡了
but 鄭明析現況並非臨時引渡  也非拒絕.暫緩等.....且引渡已是事實
也就是說...老師在中國當地有罪而可能會有的三種判決都不符合
結果是啥......就很清楚囉

另外..依照國際慣例..在當地國有罪未清或待處理..多半是不會同意予以引渡的

所以囉....看新聞..也需要用腦分析呦~~~

(如要轉載引用  請全文轉載  勿作部分節錄引用)

轉貼自:神奇傑克-我在攝理教的人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hilip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